14年前,国务院关于征地拆迁到底说过什么?

导读:201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仍处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中,而这部法律却已以今天的样貌存在了14年之久。当我们把时间回溯到14年前的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成为了当时《土地管理法》修改后最具权威性的政策文件。无疑,它对过去14年我国土地领域的发展、改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引领、指示作用。那么,这份决定中究竟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它又能带给今天的被征收人以怎样的启示呢?

要点一:健全征地程序,首次提出“批前征地告知”

《决定》第(十四)项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在明律师解析:这是在政策性文件中首次出现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对于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而言意义重大。其中强调了告知必须落实到“农户”,而不能只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一级。确认也要落实到“农户”,而不得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的所谓“代表”代为表态同意。实践中,为了获取证明被征地农民知情的“必备材料”,存在大量弄虚作假、代替签字按手印的情形,这都是严重违法的。可见,14年前国务院的文件为过往的征地程序规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只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要点二: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决定》第(十五)项规定了这一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落实”与老百姓所理解的发到农民手中还是有区别的。实践中,只要土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时足额进入了专门的账户,就被认为是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但在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中,这一事实是需要由被告也就是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去举证证明的。

除此之外,该项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要点三: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然而现实中的情形却是,一些地方时至今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不给的,而是抛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直接占地、强征。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通过重温这一2004年出台的《决定》,被征收人要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征地拆迁中所享有的权利,更加坚决、有信心地投入到依法维权中去。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政策、法律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能够越来越统一,让维权不再成为老百姓一个绕不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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