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遭拆迁,究竟还能不能依法维权?

导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曾经梳理过征地拆迁程序中的很多重要节点,譬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入户评估、协商谈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乃至于最初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等。可以说,被征收人最终维权的成功,就在于对这些重要程序节点的有效把握上。事实上,从实务层面看,还有一种情况的发生,对于征收维权而言有着重要的双重影响,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情况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看待、应对这一情况的降临呢?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所讲的这一重要情况,就是房屋遭违法暴力拆迁。按以往的理解,房屋遭拆迁是对被征收人而言最为糟糕的一种情形,可能会直接导致被征收人丧失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给维权造成很大困难和阻力。但随着法治环境的持续向好和征地拆迁领域大环境、大背景的调整变化,房屋遭拆迁后征收双方的处境,则可以两分的看待。

众所周知,对于合法的房屋,行政机关是无权实施行政拆迁的,而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施司法拆迁。那么,一旦被征收人证照齐全的合法房屋遭街道办、乡镇政府人员的拆迁,拆迁行为违法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而一旦在拆迁后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政府被判败诉,那么其所要面临的一系列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也是一般基层政府所难以承受的。故此,在一些法治环境整体企稳向好的地区,一旦征收方心急用地下令违法拆迁,被征收人的维权则从客观上迎来了一个转机的机会——协商谈判的最大筹码从房屋本身转化成了政府可能承担的违法拆迁责任。通常而言,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就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基于拆迁行为违法所搭建的这一平台,被征收人就有望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进而撤回起诉了结整个纠纷。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或大部分属于违建,则一定要尽力守住房屋才有获取补偿的机会。否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明文规定的“违建不补”原则,即使政府的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被征收人也难以找到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获取补偿的目的就变得十分渺茫了。《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被告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果原告的房屋确系无证的违法建筑,那么被告即使程序违法也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数额的愿望能不能达成,主要看征收方是不是着急用地。如果着急,那么协商谈判中的机会自然就多;如果不着急,那么征收项目在一个阶段内陷于僵持、停滞、延宕甚至于“打太极”的状态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总之,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不要简单的认为房屋遭拆迁就“没救”了。只要你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没有走正当的司法拆迁程序,那么依法维权就仍然是可行的、现实的。经过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代理,在房屋被推平后拿到满意补偿的案例比比皆是,最不济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挽回一些损失。而真正聪明、睿智的被征收人则善于把握维权中的“度”——既积极守护自己的合法房屋,又不与上门拆迁的人员硬碰硬。实在不行就退而求其次保留好证据,将维权过渡到一个新的阶段中。拆与不拆之间,对双方而言都是一轮博弈的结束,也是新一轮博弈的开始。这一变化、契机的来临与否,主动权掌握在征收方一边,被征收人所需要的就是遵照律师的建议,做好心理准备与应对准备,以不变应万变。

当然,“没签也没拆”永远都是最有利于被征收人选择开始维权的局面,这点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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