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惯用的3大手段,被征收人可不能不知道

导读:征收维权的本质,就是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的过程。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这方面的建议,是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听取的。即使不花钱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也应当听取……

了解我们自己的现状以及大致的拆迁流程后,我们还应当对拆迁方具体的拆迁手段进行认识,即拆迁方惯用的“三板斧”,以坚定我们的维权信心,为长期维权做准备。那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将在现场咨询中如何为被征收人进行概括、总结呢?

第一,株连式拆迁。株连式拆迁是拆迁方以被拆迁人亲属中的公职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的“饭碗”相要挟,要求被拆迁人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要求被拆迁人的公职亲属动员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处理方式。拆迁方通常会掌握每户被拆迁人的所有详细信息,包括所有的社会关系信息以及亲属信息。他们会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推进拆迁。当然,对于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居民户”而言,则基本没有本地的社会关系,株连式拆迁通常对其影响不大。

第二,认定违章违建。认定违章违建,本来是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中的法定职权,近年来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作为主要的拆迁方式推广应用。通常地方政府在不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情形下,即以被拆迁人没有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由,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进而通过法律手段强行拆除房屋以迫使被拆迁人接受拆迁的条件。

认定违章违建,通常由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然后由城管(综合执法)、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等行政机构组织拆迁。《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行为,大家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是有法定救济期限的,六十日的行政复议、六个月的行政诉讼,过了救济期限,就能够依法拆迁,这时法律的救济手段将丧失,律师的介入也多是无力回天的。面对违章违建的认定,我们应当重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由于我们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很不规范,从行政处罚到拆迁的整个过程存在诸多的违法点,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维权救济手段。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处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如果错过六十天的复议期限,只能通过六个月之内的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给对方造成压力,促进谈判。另外,危房鉴定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拆迁中将其扭曲应用,以D级应当是立即拆除为由依法拆除,我们可以通过提起相关法定程序,迟滞所谓的“合法”拆迁,创造谈判空间。

行政处罚决定的风险很大,大家不要漠视,接下来就是拆迁的问题;超过诉权诉期,房屋随时随地就会被拆迁;如果提起程序,至少能够拖延将近一年的拆迁期限,这对于急于用地的拆迁方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包括停工损失,政绩影响等内容。

第三,涉黑逼迁、偷拆。拆迁的涉黑问题并不鲜见,包括打砸玻璃,堵锁眼,堵路、断电、威胁人身安全、送花圈、泼大粪以及夜间偷拆等诸多形式。在工期紧、拆迁阻力大的时候,涉黑拆迁就会介入。十八大之后这种情形相对减少,但是仍然存在,我们应当对涉黑拆迁进行防备,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大家房屋的位置与工程进度密切相关,这类房屋往往就是涉黑拆迁的重灾区,要尽可能防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警方也无法破案,最好能进行录音、录像,有条件家里安装蓄电池供电的摄像头,保证好取证,这极有可能是未来打官司的关键证据。律师建议最好能保住房屋,这是相对好的谈判筹码;最好能够集体巡逻,防止房屋被偷拆。

偷拆时,第一要报警,报警的信息要留存,邻里的报警信息也应当相互保存,多人、多次报警,保存报警录音,必要时到电信部门打印报警记录,这是事后的证据,如果能抓住现行,公安机关必须是立案的。如果公安机关不出警,是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责,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与公安机关的诉讼,也是推进谈判的一种方式,让公安机关作为我们与拆迁方的谈判纽带,与行政诉讼法院的作用相似。偷拆盗拆是最难进行防范的,也是最难举证的,最好提前做好准备。另外,村民组织的帮拆行为虽然不属于涉黑拆迁,也应当引起重视,及时与律师沟通并做好取证工作。

总之,对于以上3类拆迁方惯用的伎俩,被征收人一定要充分了解,做到事前有预警,事中不慌乱,事后能应对。万变不离其宗,这无疑是一场合法与非法在法治社会中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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