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征收方可以不经法院裁定直接拆房吗?

导读:提起征收,人们总能联想到这样的场景,走过一片被征收的区域,已经无人居住,每栋房屋外墙上都用油漆写着大大的“拆”字。可是,你是否仔细想过,究竟是谁负责拆除被征收房屋呢?都说政府征收,很多人会习惯性地认为,房屋是政府拆除的。本文引述的案例中,在被征收人未搬迁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就将房屋拆除。这一情况自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政府征收并不代表着政府就有权拆房,一些情况下,政府若是拆除房屋,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案例背景:签约后未搬迁,政府有权强拆吗?】

某村的王先生在村集体土地上有住房五间,面积200平米左右,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政府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王先生所在村的大部分土地,王先生的五间房屋也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该征收文件由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征收的前期,工作进行顺利,王先生也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在临近搬迁时,王先生却无缘无故拒绝搬迁,于是当地国土局(自然资源局)协同村委会将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国土局(现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仅仅可以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拆除农村房屋的权力,强制拆迁程序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实施。

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征收方可以不经法院裁定直接拆房吗

 

【法律分析:合法建筑,司法强拆】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已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却在临近搬迁时无故拒绝搬迁,无疑影响到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很少会有如此做法。被征收人不搬迁多是因为补偿实在不合理,一旦征收后续的生计将没有着落。若不是因为没办法,谁愿意去当“钉子户”呢?

话说回来,无论被征收人出于什么原因未按期搬迁,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直接拆除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此种情况下,县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向王先生下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王先生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则县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谓“合法建筑,司法强拆”,就是这个意思,行政机关能够直接拆的只有违法建筑。

然而本案例中,县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并没有给王先生下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王先生不知道自己被责令交出土地,自然也无法得知自己还有法律赋予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县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协同村委会强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完全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针对此情况,王先生可以起诉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可以就强拆造成的财物损失寻求国家赔偿。

上述案例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发生的一种违法强拆情形。那么,在城市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搬迁,应当由谁来实施强制拆除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的拆迁程序,一般都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的,则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大被征收人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人无故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均应依照相应领域的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自然资源局)、村委会等一系列主体,都无权迳行强制拆除房屋。法律规定中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有所区别。申请强制交出土地的是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就不要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协议一旦签署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很难依法确认无效或进行撤销、变更,几乎丧失了维权机会。后期若是被征收人拒不搬迁,就等于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要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另外,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等重要文件,要引起足够重视。只要对相关事项存在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诉讼程序。把握维权机会,不轻易放弃自己的救济权利,才能在征收中争取主动地位。遇到复杂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也是广大被征收人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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