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真的要改正吗?

导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履行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权利与途径,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比如,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的认定,已经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影响,是属于可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基本案情:“改正”而非“拆除”,有何特殊之处?】

 

李先生是江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一处,并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李先生的经营一直有条不紊的进行,直到有一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递给李先生一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其经营性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李先生拿着这份通知书一筹莫展,便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经过:“改正”通知究竟能不能救济?】

 

维权第一步:提复议申请无故不予受理,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获支持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了解整个案情之后,针对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县政府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审理,便于接到申请当天以涉案通知书不在复议范围之内,直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城管作出的该通知书明显属于可复议的范围,县政府的不予受理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两位律师直接针对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

 

首先,城管作出的该通知直接侵害了李先生的财产权和合法经营权,属于可复议的范围;

 

其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再次,城管作出该行政行为未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未告知作出该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也未告知其进行复议或者救济的权利与期限,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将前述不予受理决定书予以撤销。

 

维权第二步:重获复议权,提起第二次复议申请

 

经过两位律师前一阶段的努力,李先生重新获得了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于是又针对该通知,第二次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县政府受理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但还是以城管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管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李先生刚获得的希望又一次被县政府无情的浇灭了,但是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他再一次把县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继续寻求救济。

 

维权第三步:一诉定乾坤,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建设临时建(构)筑物均应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查清原告建造的涉案建筑行为是违反城市、镇规划,或是乡、村规划,还是非法占地的情况下,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依据不足。被告未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义务,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即通知原告进行拆除,程序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就此,强拆进逼的威胁被彻底解除。

 

【律师说法:城管不能全“集中”】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于自己的合法建筑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行政相对人一定不要惊慌,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维权。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仍由规划部门保留,一般情况下,城管部门不得代为行使,除非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较为明确。从法理上而言,违法建筑认定权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处罚,因此赋予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不代表法律赋予了其行政确认权。因此本案中城管并未有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的职权,且事实认定和适用程序均违法,最终自然难逃被法院判决撤销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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