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征收案例:征地报批前的必经程序步骤,被征收人需盯紧!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除去老百姓所比较熟悉的征地批复、“两公告一登记”外,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政府所应履行的告知、确认、组织听证职责,也是当下需要着重关注的维权点。那么,在实践中这一“批前程序”是以何种形式得以体现的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通过一个实践案例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析……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的一个村庄遭遇政府征收土地,征地工作不仅来势汹汹而且及其迅速,老百姓还没有弄清楚来龙去脉的时候,已经收到政府要求交地的通知。村民们都不明白,政府征地都不跟老百姓打声招呼吗?这样的征地行为跟强盗有什么区别?村里的年轻人合计着不能平白无故就失去了土地,一定要给村里人讨个说法。经多方打听,他们找到了做征地拆迁类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谭深杰律师。在律所会议室经过3个多小时的咨询,律师详细了解了这次征地事件的全部过程,律师从村民口中所得信息非常少,通过分析得出,政府在确保村民知情权方面严重缺失,但是究竟缺失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进而导致侵犯村民的其他权益,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程序来获取。

经过询问,村民们说没有看到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材料,也没有经历过国土部门组织的听证程序,律师认为可以从征地报批前法定程序方面申请信息公开。拿到当地国土部门的信息公开回复时,村民们非常的沮丧,当地国土在回复通知后边附了很多的材料,征地批复、勘测定界图、征地告知书、总体规划图、一书四方案,打眼一看国土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报批手续。当村民们把政府回复材料转给律师看时,律师马上发现里面存在的瑕疵:在土地报批手续之前当地国土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报批手续中并没有完全履行。

国家为平衡好保障国家发展与维护农民权益的关系,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应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国务院、当地省政府都明文规定,征地报批之前为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必须公告征地情况、调查被征土地情况并经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认,必要情况时召开国土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建议、意见。只有在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后再向有权机关报批征地手续,才是合法的报批材料和报批程序,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是属于征地报批手续不完备。这样的报批材料是不能获得上级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复的。江苏省将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进一步深化,将三项程序体现在三个表格中,分别是《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本文中所述信息公开回复材料中恰恰就缺少一份《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后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在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未获得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很明显当地国土在征地报批前置程序中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也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随后律师指导村民们就当地国土行政行为违法之处申请上级机关对其进行查处。在维权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律师也告诉村民们,征地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包括违法、违反常理的事情都应该第一时间跟律师沟通,有经验的律师能透过现象看到事物内部的利益博弈,为维权提供更理性、有价值的法律建议。而且,农村征地类维权切不可一拖再拖,应尽早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可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夏丽丽/文)

法律法规指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 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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