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胜诉: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被判违法

导读:百密一疏,不放过征收行为的任何一点蛛丝马迹。看在明律师杨念平、李群杰如何诉讼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似乎无懈可击的征收决定】

2016年6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由高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将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房和建制镇驻地村等全部纳入棚改范围。后政府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发布了〔2017〕42号《高密市人民政府凤城小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王女士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但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王女士未能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王女士认为涉案征收决定未保障其知情权等权益,应当被确认为违法。2018年她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被告市政府在本案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的作出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其中包含高密市人大决议、征收范围公告及照片、市建设局的请示及市政府的批复、测量及推选评估机构的通知、房屋调查登记表、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资金存款证明、征收决定公告及照片、居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证据,并且在庭审中又提交高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入户调查通知及回执、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并通过的方案、征收补偿方案领取明细表、社会风险评估委托协议、高密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资金监管协议等。

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本次征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程序性事项,被告基本都已履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逐一分析:

第一,关于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所要求的“四规划、一计划”;

第三,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是否合法;

第四,是否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关于入户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以上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潍坊中院在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均作出了肯定的结论,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认为以上所涉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事项被告均已经履行到位,征收程序并无不妥。

棚户区改造

 

【律师代理: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现漏洞】

但在质证中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21即市政府2017年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并且会议时间是在2017年2月6日。此时征收范围尚未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及后续的征收决定均尚未作出,所以该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对征收决定进行了讨论。所以建议潍坊中院应重点对这一问题进行程序审查。

潍坊中院在审查后,采纳了在明律师的意见,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但从高密市政府在征收决定上加盖印章及作出的公告可知,其最终的决定是实施征收,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属于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政府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高政字〔2017〕42号《高密市人民政府凤城小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未召开高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在这种关涉人数众多的征收案件中,出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一切程序应当阳光、公开和审慎,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化是防止私弊的有效手段。而政府还应审慎的行使征收权,关乎人数众多的征收事项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不仅是法律给征收行为附加的行为准则,更是给政府征收提供了一项保持审慎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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