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留神!住得好好的公房,遇棚户区改造竟分文补偿没有,咋弄的?

导读: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享有获取补偿权益的资格,这是不需要590号令作出明文规定也能够被实践认可的事情。然而近日,在明律师杨念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6名环卫系统的当事人居住生活了10多年的公房遭遇棚户区改造项目,他们竟在分文补偿没有拿到的情况下被直接强制腾房,落得个“老无所依”的悲惨境地。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公房承租人面临征收的补偿怎么能一下子就化为泡影了呢?老百姓又该通过类似案件吸取怎样的教训呢?

【基本案情:住了10多年一拆迁被轰到大街上】

6位委托人系某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后改制为“环卫中心”)的职工。1999年到2000年期间,根据单位制定的职工福利性安置房分配政策,分得面积为12-20平方米不等的公房用于生活居住。一晃16年后的2016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此时,环卫中心竟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公房出售、过户工作,致使其最终未能办理房改,无法作为被征收人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没过多久,环卫中心竟一纸诉状将委托人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立即从所居住的房屋中腾退,返还涉案房屋。这一民事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委托人无奈之下只得被迫搬离了涉案房屋,房屋很快被予以了拆除,委托人也就此过上了自谋住处的艰难生活。

那么,委托人凭什么就被零补偿轰到了大街上呢?在明律师杨念平在接办此案后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公房承租人身份,环卫中心根本不承认!没有了这一决定性的身份,委托人也就丧失了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资格,棚户区改造整个就与其没有关系了。这里面的“诀窍”究竟在哪儿呢?

【法律分析:租借协议,哭笑不得】

原来,委托人手上持有的协议文本并非规范的公房租赁协议,而是一份名为“租借协议”的不知所云的东西。协议一开篇,环卫中心就明确指出:“凡我中心产权,区房管局产权(环卫中心使用权)可居住的平房一律作为周转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只予租借……”虽然2006年签下这份协议文本时委托人均提出了异议,但却立刻遭到了环卫中心的各种强势打压,最终迫不得已之下在协议上签了字。而到了前面提及的“腾房”民事诉讼中,环卫中心一口咬定涉案房屋系“租借”给委托人暂时居住使用,而并非“公房承租”法律关系。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让不让继续住就变成了环卫中心一方可以说了算的事情,委托人的权利主张也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杨念平律师指出,本案中有两个点足以证明事实上6位委托人就是公房承租人,而完全是环卫中心在征收补偿的利益面前出尔反尔:

其一,“租借关系”完全于法无据,显然是环卫中心人为“创造发明”的产物。何为“租借”关系?翻遍法条也找不出依据来。而“租赁合同关系”倒是很明白的事情。事实上,据委托人透露,单位领导曾向他们表示,协议你们就该签签,等到征收了不会影响你们的补偿权益。结果征收来了,单位却“变卦”了,完全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二,根据资料显示,2005年委托人先后将户口迁入了所居住的公房。单位房管所曾为委托人开具了入户证明,于迁移户籍时提交给了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上明确写明“XX现承租我单位房屋”,委托人这才得以依据户籍管理的政策将户口迁入了公房所在地。试问,若非公房承租关系,而仅仅是环卫中心口中的“租借关系”,户口可能办得进来吗?证明上白纸黑字写得是“承租”,怎么到了协议中就变成“租借”了呢?

目前,在明律师仍在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的房屋居住或补偿安置权益。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公房承租人的是,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最基础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具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这样的主体资格,这个一旦没有,别的都是白搭。故大家一定要对房屋产权单位的这类“手腕儿”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及时查阅自己手中持有的公房租赁协议文本,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对自己获取补偿安置造成障碍的内容,要及时与房屋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或争取补充协议内容,或干脆在征收拆迁到来前尽早通过房改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免除后患。只有将房屋牢牢攥在自己手中,才能在征收项目中获取话语权,从而将被产权单位撵到大街上的风险化为乌有。

没有补偿权益人身份,维权就难以启动,这就是这类案件带给广大被征收人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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