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拆迁】未经规划许可也没有产权证,面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就没辙了吗?

读:“律师,我的房子未经规划许可,又没有产权证,现在被下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不是活该被拆了?”面对当事人的这般提问,在明律师又会给出怎样的解答呢?

【案例回顾:“四大皆空”的房屋,该着被拆吗?】

浙江省金华市的王女士承租A公司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和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由于生产需要,自建了厂房。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婺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共同对王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未经批准建造的坐落于A公司场地内的建筑物,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你户于2014年7月29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广大被拆迁人看到这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应该非常熟悉,对,这就是那份征收部门为达到尽快拆迁、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向当事人出具的名为拆除违建,实为违法拆迁的通知。)

王女士进行了依法信访,被告知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之后她找到了在明律师,阐述了相关情况,提供了相关材料。在明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位案件焦点。遂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婺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短暂的几个月时间,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交给当事人一份胜诉判决,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越是联合执法越容易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1.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王女士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2.认为三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履行法定职责;3.认为三被告未告知相关权利人复议和诉讼权利,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原告行使权利。(对于这样的认定,律师非常气愤,什么叫“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难道只是法律随便规定的吗?)4.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审理焦点错误,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三被上诉人金华市国土局、金华市城管执法局、婺城区某街道办作为不同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本案中三部门以共同名义对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至此,王女士与征收单位之间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告一段落,其房屋也得以了继续保存。

【律师提醒】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有认定的权力,城管部门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但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强制拆除决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仅有监督当事人自行拆除的职责。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权力清单)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只要上述任何一方面不合法,都可以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至于这其中的操作,专业性较强,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尽快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如何,无证房屋也必须依法拆,不能随便拆,是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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