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外嫁女也能拿到征地补偿吗?

导读: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那么应该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的分配征地补偿费呢?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外嫁女(即从B村嫁到A村,未迁户口,B村进行拆迁)、离婚妇女很多时候并没有享受到本该享有的征地补偿,她们到底能否得到补偿呢?近阶段,类似问题的咨询很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提供解决此类纠纷的思路。大多数咨询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种状况:离婚,但一直在本村生活该女子嫁本村,离婚后与女儿另立户口,且一直在本村生活,以种田为生。现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款发放,按每个户口3万元钱,却拒绝该女子分钱的权利。理由是,该户口没有男人,村小组不承认。男方已经分到钱,所以女方的这个户口分不到钱。离婚,人已不在本村生活但户口仍在该女子与丈夫结婚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村,后因感情破裂离婚,该女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但是户口未迁出。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村长以离婚为由,拒绝给该离婚妇女分割补偿款。外嫁女该女子自出生就在本村生活,且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城镇户口的丈夫结婚之后,户口未迁出,还在自己原来的村子里。之后该村进行拆迁,村委会以该女子已经结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为其分配房屋等相关拆迁补偿待遇。农村妇女外嫁、离婚后是否应该享有安置补偿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缺。由于这个空缺,不同的农村在征地拆迁时对她们是否应该给予安置补偿又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政策措施。那么,这一问题依法究竟该如何处置呢? 法律上规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必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三者一致,就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接手的关于离婚和外嫁女的问题得到成功解决,打破了“外嫁女不补偿”这一禁区,并以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积极为农村妇女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没想到自己竟然能够获得征收土地的补偿,缠绕多年的官司打赢后,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没想到民告官能成功,还能拿到补偿款”,之后,专门来到律所为黄晓丽律师送上锦旗表达谢意。律师说法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客观存在。离婚妇女在离婚后特别是再嫁后,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常常被前夫或村集体强行剥夺。离婚妇女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势单力薄等原因,往往无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嫁女由于“重男轻女”的社会观念其享有的权利往往也受到村集体的剥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黄晓丽律师认为这种案子的难处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不健全:(1)以户口为标准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2)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现如今很多人长年在外打工,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单纯以这条作为资格确认依据有不尽合理之处;(3)以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综合以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外嫁女、离婚妇女能够得到征地补偿是一个质的突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希望广大被征地女性能够提高权利意识,在遭遇类似的补偿权益受侵犯的情形时主动依法维权。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个案原则基础上,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会尽力帮助您争取本应属于您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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