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仍对补偿不满,还有办法救济吗?

导读: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理应受到以《合同法》为代表的合同私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公法的共同约束;而《合同法》对合同权利的救济,为被征收人打开了突破口: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协议当然有效。

在房屋、土地征收实践中,地方政府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对征收补偿的具体方式、金额、时间等进行固定。这不仅是对居民财产进行处分、征收的程序与实体要件,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明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不难发现,被征收人由于对征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自身房屋、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根本没有看全、看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乃至遭受欺诈、胁迫,在不明确、不知道、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非常“廉价”的标准将所有的房屋与土地拱手相让给了征收部门,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极大幅度的低于按照法定标准所应获得的补偿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遇到上述情形,被征收人究竟能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挽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理应受到以《合同法》为代表的合同私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公法的共同约束;而《合同法》对合同权利的救济,为被征收人打开了突破口: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协议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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