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最常遇到土地违法行为四:随意“先行用地”,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

违法行为四:随意“先行用地”,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

 

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为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对一些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部进行“先行用地审批”,进而在未办理正式的征地批文前率先动工建设。《通知》中规定,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可见,“先行用地”的辐射范围是很大的,故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进而导致《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被这样一纸《通知》架空。

 

但需要指出的是,绝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能适用“先行用地”这一政策,更不是说“先行用地”就可以不顾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而只管所谓的重点项目建设。《通知》中规定,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拟用地符合预审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同时,严格限制动工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范围动工建设,超出的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通知》现已失效,根据2016年最新修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我们在此罗列《通知》的规定,供大家更好的理解“先行用地”这一特殊程序的来源和意义。对于2017年以后的项目,被征收人可按照《办法》的新规定来进行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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