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

一直以来被征收人都很关心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费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不是很了解这方面法律的人都会出现一些比较疑惑的问题。首先,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其次,征地补偿费是应该支付给集体组织还是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如果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该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谁应该拥有安置补助金?今天律师就上述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大家一一回答。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应当将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数量。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是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获得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按照上述标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经民政部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国务院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的法律只对土地征收成本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笼统的规则。具体的补偿金额受省政府的具体规定约束。在这里被征收人会疑问怎么知道省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登录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去之后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来查看省征收补偿标准。信息中公开了补偿标准,它是被征收人可以参考的最低补偿标准。如果赔偿金低于补偿标准,大家就要及时联系律师,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组织还是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一般来说,征地基本上由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农民有权使用承包土地。然后征收土地。原则上,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并由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四、安置补助费该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安置补助费由其他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在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 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并以不正当手段进入住户,不应确定分配资格;
  • 由于高校的研究退出户籍,父母仍然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作为经济生活保障,以确保和平所需的生活费用要学习,他们应该被认定为合格;
  • 从大专院校毕业后,户籍已经重新安置。它已经是居民并一直在外面工作。它有收入来源。虽然帐户没有搬到工作地点,但是户口登记不应该在村里取得资格。
  • 已经结婚的女人已经搬进去了。她应该知道她母亲的家是否恢复了她的责任范围。如果她没有康复,她作为农民的合法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她的资格不应被承认;
  • 确实是该村的新人口。根据法律,该人的民权能力开始诞生。因此,不能拒绝签发,因为他的帐户程序没有完成。只要土地征收补偿在出生后得到确认,就应该得到承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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