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超过两年未被处罚则不得再行处罚?

持续关注本律师团队的朋友应该知道,先前我们就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了实际发生的案列展开过讨论,经过我们的分析论证后得出,房屋凡是修建在《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之前的,行政机关就不得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房屋的所有者做出行政处罚,而只能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也跟大家探讨了征收部门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常会采用“以拆违代拆迁”的办法来处理一些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而证件不全或者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房屋。虽然对于征收部门而言是为了缩减征收成本,但实质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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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高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了一座厂房用于面粉加工,有宅基地证且曾经于2000年时向大队缴纳过罚款,有罚款收据,后来高先生又补办了营业执照。直到2018年6月高先生所在村因项目建设需要整村拆迁,政府部门仅给了高先生一份极低的补偿,补偿包含高先生所有的设施设备和场方,共计区区几千元,遂高先生未同意该拆迁补偿。同年11月,高先生收到了市住建局关于责任限期拆除厂房的告知书,此后又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要求高先生在5天内将厂房自行拆除。无奈之下,高先生只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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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高先生一纸诉状将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虽然双方在答辩时提出了处罚时效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将高先生的厂房一致存续至今视为违法行为一致持续至今,因此认定市住建局的处罚决定未超出处罚时效的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但高先生对判决不服,在上诉的过程中,其律师团队也针对处罚时效着重进行了阐述。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高先生的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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