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

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

导读:征地拆迁存在问题,法治建设、信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逐渐落实到位的一些问题,好坏并存,形势依然严峻。在出现问题时,被征地拆迁人往往经常采用投诉举报的方式,还是“信访不信法”法律意识不强,并且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对土地征收进行监督,通过给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施加压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被征地拆迁人投诉举报行为,是否能取得积极的法律效果?

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插图

一、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中,投诉举报被征地拆迁人,而相对不认可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若是被征地拆迁人不满足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拿湖南来说,《湖南省行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征地拆迁人被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明智的,然后告诉被征地拆迁人可以提交申请向有关行政机关;

(二)发现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手续不全的,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通知被征地拆迁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被征地拆迁人在限期内没有另外补充的,看作撤回申请;

(四)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被征地拆迁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被征地拆迁人的申请应该允许被受理。被征地拆迁人的申请对于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都应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插图(1)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调查和处理也可以投诉、举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解读:依据法律规定,若是被征地拆迁人不服从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那么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被征地拆迁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二、司法判例与效果

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提出的最高法行申139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以下判断:“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对下级人民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系属于内部管理职权,调查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下属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进行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的行为,此管理和监督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职责范围。

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的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是否进行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是否恰当,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上级人民政府采取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的各工作部门,通常被征地拆迁人新的权利义务不会直接设定,被征地拆迁人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利益。

被征地拆迁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呢?插图(2)

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若是存在更便利有效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保护的实效性和必要性,纠纷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还可能形成诉累。所以,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对被征地拆迁人的反映是否受理、层级监督程序是否启动、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改变或者撤销、是否命令等,不在司法监督范围之内。”(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1394号)

解读:现实生活中,层级监督和行政监察的方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往往是被征地拆迁人所希望的。但行政机关往往通过信访的方式处理投诉举报,来逃脱司法审查和监督。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自益性”投诉举报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违法事实线索,因为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务的处理结果与自身利益有密切联系,所以举报人获取答复的程序权利需要有保障。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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