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征地拆迁,不归村委会管的四件事,你知道吗?

“县官不如现管”,这是村里的老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也是被村里的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生活规则。大家也都已经对直接把生活中各种事务的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这件事习以为常了。

因此在面对征地拆迁的情况时,许多农民朋友便自然而然的认为,怎么拆迁、怎么补偿,等等诸如此类的事情,都应该听从村委会的;即便是自己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也没有反对村委会的权利。

事实上征地拆迁过程中,还真有村委会说了不算的四件事。所以,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千万不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把属于自己的权利都交付给了别人,致使自己最后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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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征地拆迁这件事说了不算,没有见到公告批文千万不能轻易交地!

有农民朋友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问:征地公告是什么?征地批文是什么?我们什么也不知道,我们什么也不敢过问,反正就听村委会里说,村里的土地要征收(收回),让我们签字和交地。

律师告诫农民朋友们,村委会不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没有权利用自己的名义来征收农民土地的!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征地进行审批。

所以,不要说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没有对征地和农用地审批的权利,就是乡政府、市政府都没有!

当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鼓动签字交地的情况时,农民兄弟们一定要了解明白,发征地公告了吗?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吗?有省级政府给征地项目的批文吗?倘若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农民兄弟们是有拒绝交房交地的权利的。切记,村委会是没有进行征地拆迁的权利的,倘若村委会进行征地拆迁,这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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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字,是否交地,这都不是村委会能决定了的,农民朋友也有权利说话!

因集体土地是归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委会在征地时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将征地事宜同意……律师必须告诉大家,这是种不对的说法!

有许多的农民兄弟对这种说法没有异议,因此,在征地拆迁时大家可能根本就没反应过来,自己一个不留神就“被代表”、“被同意签字交地”了。

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实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但是在农村征地时,与补偿相关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项,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等等。

而且,村委会也不能与村集体等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当村集体面对一些重要村务时,必须采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表现意见,而不是只靠一个或者几个村委会的成员能直接代表的。

比如,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村委会“代表”村民放弃听证,伪造一份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村民签字按手印的将听证放弃书面声明的情况。

这很明显是将村民的意见权、听证权利甚至知情权给侵犯了——可能很多农村兄弟根本就不知道有听证会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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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配补偿是“村里”说了算,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在咨询律师时,许多农民朋友都会有像“某某事是村里定的”这样的说法。有关“村里”的意见,本来就应该是经过整个村集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出的,村民们都有参与讨论“村里”的意见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的农村生活中,“村里”往往指的就是村委会,村委会好像能直接代替所有村民来做决定。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农民朋友们根本不需要由于这种观点就对“村里”决定的事百般顺从。

如分配征地补偿款,在具体实践中,征收方会将补偿款直接分放到村,再把村当做单位,经内部讨论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个分配方案,绝不是村委会(成员)来决定的!

而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中,村民们的意见是都包括在内的。也就是说,农民兄弟们千万不要认为在征地中自己没有话语权,你们也属于“村里”,你们的意见也很重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倘若有农民朋友没有实现自己征地补偿分配的想法,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村委会侵害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侵权问题的决定;也可以就村民委员会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这样,就需要农民朋友们自己来积极的行使救济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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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没有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别再单纯的认拆了!

农民兄弟们一定要注意:站在征收方的立场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替村民直接签字的;站在村民的立场上,村委会也没有权利代替征收方拆房拆违。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权利强制性的拆除村民的房子。

几天前,京尚拆迁律师就曾在文章中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职权;在作出合法的责令交地决定的情况下,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双方没能签订协议、将搬迁完成的,也应当通过地方政府来协调裁决,通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论怎样,很显然村委会不仅没有责令交地的职权,更没有直接去拆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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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确实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协调作用,但是不论是村民们还是村委会(成员),自身都不应该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权力机关的事忘记。

村委会是需要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要为维护和实现村民权益运转去贡献力量,要永远坚守“民主”两个字,要对村民的意见和诉求充分的尊重。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倘若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有超越自身职权,违反法律进行组织征地、补偿的活动,借征地的名义来当“村霸”,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来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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