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不等于违建,拆迁遇到这种情况你要注意了

我们首先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房屋的面积有560平方米,但是有180平方米属于无证房屋。去年,这个房屋的所在地被化为某大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但是对于征收以后的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和征收方意见达成一致。随后,张先生接收到了一份无证房屋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不久后的一天,张先生的无证房屋被征收方偷拆了。与此同时,张先生又收到了部分有证房屋的补偿决定,这份补偿金数额总体一共只有200多万元。其实张先生对于自己的无证房屋部分具体能够赔偿多少心里也没底。但是征迁人的偷拆行为真的令人发指,张先生对此非常的愤怒。再加上,对于自身房屋的补偿金额实在是无法接受,因此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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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接受了张先生的委托后,首先就征收补偿决定和违建处罚决定这两种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作为律师在梳理相关案件证据时,看到了在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中,有份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表”。这个表上面已经经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张先生的房屋都属于合法房屋。

其中更重要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登记的房屋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为是合法的,应该对合法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而合法面积认定表就是按照这个规定而来的。这就意味着,这份表是一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文件。对于先前认为是违法建设的房屋,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了。律师发现的这条线索,在此后的庭审中,这个线索成为了对被告的决定性一击。

最终,拆迁方与张先生之间重新拟定协议,给予其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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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维权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的房屋都是属于“自建房”这种房子没有证,而且这种房子在现实中是大量客观存在的。所以对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陷入误区,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有证所以没办法享有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看到,没有证的房屋也不一定是违规建筑,只要是经过相对部门的法认定后其实我们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

当被征收的房屋超出宅基地范围的,而且被征收人能够为建房一定的依据,那部分房屋可能不属于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证房屋已经被征收方以违建为由遭到了征收方偷拆,被征收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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