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哪些参与权?

1、对于规划的参与权,提供规划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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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救济权

被征收人享有的救济权利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和依法信访等。

5、不受非法强拆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状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着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唯饭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储存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根据以上两个法条可知,被征收人有不受非法强制拆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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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由此可知,被征收人有权对不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的内容即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在作出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违法进行强制拆迁等;也包括参与征收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还包括被征收人为,例如,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通过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来骗取更多补偿款的行为。

被征收人的上述六项权利中,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以及救济权这三项权利是核心的权利。其中举报权和救济权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权既是独立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几项权利受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征收主体被限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并且明文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加上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征收决定也有诉权,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政府阳光透明的拆迁,并有效遏制非法拆迁活动,让被拆迁人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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