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征收决定作出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被征收人有哪些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补偿数额的多少。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合法公平的补偿,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公平补偿权、住房优先保障权、补偿价格股价权、评估机构选择权、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1、公平补偿权

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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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优先保障权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补偿价格的估价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符合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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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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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果上述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则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介入,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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