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来了,别光看内容要看实质

随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巨幅调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入了作者此前所提到过的“过渡期”——旧的程序依据已不存在,新的程序依据还在征求意见。近日,有人见到了这样一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其条款设置和内容上就颇有些值得探讨之处。那么,这份公告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它的内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呢?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来了,别光看内容要看实质

如图所示,这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共包括以下内容:

1.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2. 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所适用的法规文件依据;

3. 其他事项,即强调不得在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

那么,这样的一份看上去十分全面、详实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回到法律当中去找寻答案。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另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8-30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启动阶段,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一前一后出现的两份性质、内容截然不同的公告。

前者的内容通常只包括4方面:一是征收范围;二是征收目的;三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四是不得在启动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

而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等则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其公告的前提是完成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

结合本案中的这份公告的内容和具体程度,显然其更倾向于一份名副其实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而并不包含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所需的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必备内容。

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进一步的观点——这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欠缺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在内容的完整性上值得商榷。

据此,作者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两点,一是目前各地所新作出的“征地公告”在形式、名称和内容设置上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相对不确定状态,被征地农民要特别注意从公告的具体内容上去判断其法律意义和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影响,不要仅仅关注公告文件、材料的名称和外观形式,以免错过行使权利的期限;二是要及时拍照保留相关公示文件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来判断涉案公告是否需要救济,采取何种途径救济,确保在“过渡期”内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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