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过程中,务必障拆迁户的三个基本要求,你知道是哪些吗?

在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非无法可依。失地农民权利的朋友应该受到保护,当征地时,这三个基本要求的失地农民,必须得到保证。

一、农民必须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它是土地,当地政府必须采取主动,以满足最基本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不足以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地方、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拆迁过程中,务必障拆迁户的三个基本要求,你知道是哪些吗?

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明确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决定》中同时提出,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费,补偿费总额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补贴国有土地的使用。

因此,法律规定,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给予被征用的农民,相应的征用补偿和被征用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不得因土地征用而降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土地征用,导致生活水平直线下降,国家、法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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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地农民的长期生活必须得到保障:被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仍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应适当纳入相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国发〔2004〕28号《决定》中明确要求,明确要求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该项目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股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集体归农民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这个行政区域留下一些耕作土地或安排工作;对失地农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应该是异地移民安置。

同时,征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足以支付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贴。

三、必须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征地补偿分配涉及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享有平等权利和公平公正的分配,在征地中,很多被征地的农民都会遇到,而自己的土地面积一样,甚至更小,最终的征收补偿远远超过了自己。这种征地拆迁经常发生,是法律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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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对合法权利和村民的利益作出的村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受害的居民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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