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奶农合作社未复工复产即被关停,只补10%合法吗?

导读:据新华社近日报道,河北省主要奶源供应地之一——保定市莲池区一批奶农合作社受当地关停取缔要求影响,未能正常复工复产。奶农称此举或影响当地数万人生计,并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相关要求系出于环保整治需要,不影响大多数奶农生产生活。那么,依据《保定市莲池区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域)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这样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能否将所涉养殖场全部关停、取缔呢?仅给村民补偿“评估养殖设施设备、地面附着物‘折旧’价格的10%”的标准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奶农合作社未复工复产即被关停,只补10%合法吗?

【要点一: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是否只能关停?】

小编认为,涉案“环保关停”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据此,市、县政府负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治的职权。但根据上述规定,其所应当考虑的整治措施不仅限于“搬迁或者关闭”,还包括“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等继续允许养殖场合法存在的方式。

且据当地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也曾联系过银行或其他县区,意在为奶农转移再造新场提供金融或场地帮助,但均未见效。”

也就是说,“有计划搬迁”这条路同样没能走通,涉案养殖场就已经被关停取缔了。

【要点二:关停养殖场应如何给予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显然,报道中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综合整治,那么对现存的养殖场,是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的。

然而报道中却指出,合作社被关停取缔后,将给村民补偿“评估养殖设施设备、地面附着物‘折旧’价格的10%”,对积极响应政策者会再奖励10%。

小编必须指出的是,上述“10%”的补偿标准无任何法律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征地拆迁领域补偿原则。诚然,环保关停养殖场并非征地拆迁,但其由政府主导且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无疑与征地拆迁是类似的。

需要强调的是,涉案养殖场绝非违建,否则这10%的补偿同样于法无据。或许,当地政府在设定补偿标准时过多的考虑了“政府不是保姆”等明显带有主观情绪化色彩的因素。

小编最后想指出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刚刚好转,社会经济亟需加速恢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却将工作重心放在对国家政策层面明确鼓励的养殖场的“综合整治”上,认为“关停取缔奶农合作社,对大部分奶农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不会产生影响。奶农、养牛工人等群体生活在城郊村,城郊村的村民大部分不从事农业生产,‘在工厂打工或者开个小店,生活是没有问题的’。”抛开这样做的合法性质疑不谈,其合理性、适当性明显是有欠缺的。考虑到此事的前因后果,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长期持续状态下的此类“作为”理应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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