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征地拆迁中,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房子本身价值?怎么办?

“我的房屋被征收,周围房价都快一万了,可评估出来才5000,律师我该怎么办?”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子可能评估下来只有四五十万。不知其他的被征收人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从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咨询中,相当一部分人都对评估结果不满意。

房屋评估顾名思义,就是对你的房屋估价,这个价值完全决定你的征收补偿款有多少。评估是征收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当事人一味的拒绝评估,并不能对争取补偿有任何帮助。

那么房屋评估的流程有哪些,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如何争取到满意的补偿?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

征地拆迁中,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房子本身价值?怎么办?

首先,房屋评估机构不应当由征收方直接指定,有悖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房屋评估机构不是由征收方指定,而是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的。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有时候征收方会以协商补偿的名义召集被征收人开会,在会上简单提及房屋评估机构,由于补偿是大家的争议点,从而忽略了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产评估费用谁来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上两条看出,一旦确定了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就作为了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同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退一步讲,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要重鉴改变评估结果,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征地拆迁中,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房子本身价值?怎么办?

评估不合理该怎么办?分三步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如有异议,两步:

第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总的来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的方式更改评估结果。

第三,对评估专家委员的鉴定结果仍有异议,要立即走法律途径来维护个人利益。

这个时候,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旦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就要注意了,这代表征收方不会再和你退步协商了,如果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就可以申请合法的司法强拆了。

注意: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

征地拆迁中,房屋的评估价值明显低于房子本身价值?怎么办?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在知道房屋要被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房屋性质了解房屋大概补偿价格,同时不要拒绝进行房屋评估,因为评估是判断你房屋价值的必要流程。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按如上所述进行复核,这也是你争取合理补偿的一种途径。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不会按常理出牌,被征收人只有了解了合法征收程序,了解征收方的违法点,才能和征收方争取合理补偿,涉及自身利益被侵害,及早联系律师来进行个人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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