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平时好好的,拆迁时成了违建,凭什么?

最近有网友咨询小编,自己的房屋平时好好的,近期所在的区域被列入整改规划区域,拆迁时成了违建,拆迁方找谈判,说赶紧签署协议,拿完补偿搬离房屋,可是给的补偿又很不合理,但是不签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不仅补偿不合理,还随时面临着被强拆的风险。小编可在这里回复大家,这种不签协议被认定为违建的伎俩已经不出奇,小编通过法律讲解告诉大家违建的认定和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如果在遇到此问题,我们完全有把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时好好的,拆迁时成了违建,凭什么?

一、违建认定有说法

1、以《土地管理法》为节点的违建认定,首先,第一版法律于1987年实施,也就是说在1987年所建的房屋可能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形按照“法不溯及既往”来处理,如果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是1987年建筑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会在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2、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2008年为节点,因法律中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一些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已经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也是不能被认定为违建的。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4、因某些地区在早年进行招商引资并对企业批地后由企业自行兴建厂房的,可能存在手续后补或未办理手续的,也是不能随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

5、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方式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也是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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