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陷阱,违法流转不是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的优势现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国家对乡村振兴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地方区域发展中乡村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虽然在一些地区农民朋友的主要经济来源于外出务工,土地荒废,一些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对村民中闲置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土地流程,但是现实生活中会经常遇到土地流程的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陷阱防不胜防,甚至有些地区实质为土地征收,却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对村民进行补偿,而村民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今天小编结合土地流转的陷阱,为大家区分违法流转不是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流转的陷阱,违法流转不是土地征收

一、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的区别

1.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2.土地流转指的是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而土地征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也就是征用后的土地农户不再享有使用权。

3.土地流转是在农村集体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而土地征收是以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严格程序将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都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4.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自愿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土地,转让与他人经营,一般仅限于转让用于农业用途。而土地征收是国家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过相关机关批准,而强制向农民征收土地,征收后一般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违法流转不是土地征收

1.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2.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便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操纵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者以反租倒包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土地流转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并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绝不能利用职权直接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工作,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三种违法行为:(1)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条还规定厂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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