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善于区别并拒绝目的不当的拆迁

众所周知,现在实施征收拆迁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就是说,当前以政府为拆迁方的征地拆迁是为民福利,针对此百姓理应支持,但是在拆迁项目中有很多拆迁方欺上瞒下,对被拆迁人进行违规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结合这方面问题,今天特地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知识,法律规定征拆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支持拆迁,但不代表其利益可以受损,百姓要善于分辨与拒绝目的不当的违法拆迁。

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善于区别并拒绝目的不当的拆迁

公共利益是进行征拆的唯一目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

当被拆迁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征收时,首先就要判断征收行为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如果遇到政府征收房屋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被拆迁人有权对征收说“不”!

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十分重要。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存在一定争议。比如,要建一座五星级酒店,有人认为这属于高档消费,不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消费需求,不属于公共利益;有人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就业,带动附近的消费需求,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八条对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了列举: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虽然最后有一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常见的征收不外乎前面五种情形。

不过,这五条规定看似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实际执行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己说了算。这就产生一些打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名号实际搞商业开发的个案。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有必要学会辨别一个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真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善于区别并拒绝目的不当的拆迁

被拆迁人如何判断是不是公共利益?

首先,判断征收名目是不是符合《征收条例》列举的那五条情形(具体见上文)。

这五条情形是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如果征收事项都不在这个范围中,那么其公共利益属性就得打个问号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建设需要的情形:

1、国防设施;

2、能源、交通、水利等事业发展;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事业发展;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

6、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及福利事业;

……

其次,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征收事项再进一步严格判断。

比如“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虽然已经符合上述五条情形之一了,但是还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还要查看“城中村改造”是否是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否有益于不确定多数人,是否对增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有明显的作用;对于危旧房还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出具危房鉴定等官方文件,绝对不是可以随意定性的。

只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才可以认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否则就不能免除“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嫌疑。

最后,还要再用一次排除法来把上面两步判断的漏网之鱼抓住。

以下这些情况,需要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

牟取土地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违反比例原则;明显超出经济发展状况;为非国计民生企业牟利等。

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善于区别并拒绝目的不当的拆迁

总结提示

最后,还需要被拆迁人正确理解的一点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需要”,其实是不排斥开发商等企业参与项目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往往范围广大,如果都由政府出资进行建设,就会难以避免效率低下,很可能会持续很多年,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作为被拆迁人,鉴别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落脚点还是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严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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