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拆迁时,这五点直接关系补偿利益,被征收人务必重视

棚户区拆迁时,这五点直接关系补偿利益,被征收人务必重视

一、防止“棚户区改造”范围被扩大化

棚户区,一般指的是简易房和棚厦房的集中区域。这些房屋在城市中,结构简单,且很难抵抗住灾害(包括:抗震效果差、防火以及防洪性差;居住非常的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没有道路、没有绿化以及没有公共活动场地等)的房屋聚集的地区。

棚户区改造,则是指对那些危房以及环境非常差的,质量还不合格等等其他类型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

棚户区改造,显然是政府改造旧房,提高老百姓的居住与生活质量的一个好手段。这个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扩大。有部分的房屋虽然是位于老城区域内,但是它建设的时间不久,也不是很破旧,且交通便利,设施和环境比较完善,当地把它们也规划到改造的范围,这是“被棚户”。

“被棚户”,是非常严重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合理的界定改造范围,不允许把城市的道路,历史区域,文物修建等弄来的拆迁项目,给规划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二、《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开征求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公众的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公开征询民众意见的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了:

第十条:房屋的征收部门对于制定的补偿方案,应报请市、县级行政机关。

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且公布,征询民众的意见。征求时间不能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把修改的意见以及征求的意见及时进行公布。

由于旧的城区修缮要征收房屋,有很多被征收房屋的人觉得补偿的方案跟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会,并且依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形修改此方案。

应该重视法律给予的这部分权利,经过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掌握棚户区修建项目的主动权。

棚户区拆迁时,这五点直接关系补偿利益,被征收人务必重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要合法

不能出现,房屋征收部门、全部一手包办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由被征收人进行沟通确定的,沟通不了的,就经过多数人进行确定,或者是随机确定,详细的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干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还规定了:“如果是沟通不了,可以经由征收部门经过集合被征收人依照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进行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对于这些环节,被征收人要及时进行了解,清楚自己的所享有的权利。

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要按市场价值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公告发布之时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的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对于价值评估有异议的,老百姓可以向机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的结果也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

与此同时,国务院也规定了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标准。

实际过程中常见这种不良情况,征收方经常给被征收方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设定一个上限。但是这个上限却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的价值低于市场价,而以评估价格是买不到同等面积的新房,也不能实现1:1的补偿比例以及政策中的“1:1.2”。

棚户区拆迁时,这五点直接关系补偿利益,被征收人务必重视

五、被征收人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很多行政行为,比如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规划的认定;对于那些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经过调查以后作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对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等。但行政机关并不能随意的实施这些行为,我们被征收人若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上述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这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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