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拆迁】“阻止拆迁”获刑两年终被判无罪,这两点细节值得深思

导读:据红星新闻19日报道,河北省承德县的吴青山因“阻止拆迁”,扬言“自焚”“豁命”等行为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等“多个罪名”而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前,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吴青山无罪,吴表示其已向承德县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那么,这起离奇曲折的案件究竟暴露出拆迁领域怎样的法律问题呢?被拆迁人又该从当事人的遭遇中汲取怎样的教训呢?

“阻止拆迁”获刑两年终被判无罪,这两点细节值得深思

【细节一:承诺书、拆迁补偿协议不能随便签】

报道指出,被拆迁人签订了所谓“承诺书”:本人房屋由于承德民用机场建设涉及拆迁;本人同意房屋评估补偿标准,严格遵守县政府拆迁奖励办法,自愿遗弃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此外,被拆迁人也签订了涉案项目的《涉拆农户建筑物补偿拆迁协议书》。

而从此案后续的发展来看,当地政府正是抓住了被拆迁人“已签约并领取补偿款”这一事实,进而主张其构成严重影响拆迁进度的侵权行为,这才引发了最终的“先予执行”裁定和对被拆迁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小编就此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项目中,诸如拆迁补偿协议和各种名目的“承诺书”一定不要轻易签订。一旦签约,即意味着被拆迁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方就获得了合法拆除、清理房屋和苗木的权利。

尽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法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并不代表拆迁方即享有了强制拆除房屋、清理苗木的权力,其依法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显而易见的是,已经签订协议及承诺书将会导致被拆迁人在主张进一步补偿安置权益的过程中陷于极度被动的局面。

【细节二:通过“先予执行”裁定拆除房屋存在很大法律疑问】

报道中最值得行政机关和拆迁方反思的,则是“官告民”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地因建民用机场而需要拆除房屋,其行为性质显然更接近于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而非所谓的“商业拆迁”项目。

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绝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系典型的“一高一低”“一强一弱”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通过“官告民”民事侵权的途径来实现强制拆除房屋的目的,这一做法站在今天的角度看显然存在巨大的法律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的地方政府事实上采取了这样的一番操作——先提起民事诉讼,以民事侵权为由主张法院判令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立即拆除房屋;待房屋被拆除后撤回民事起诉……

这样的操作究竟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规定精神,相信广大农民朋友是有自己朴素的判断能力的。

小编必须要在此强调的是,根据目前对征收拆迁领域纠纷的司法裁判惯常做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7条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进而强拆房屋的路是不该走也走不通的。一旦在拆迁中遭遇先予执行,被拆迁人要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对不适当的执行行为予以强有力的救济。

最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一个项目究竟是征收拆迁还是坊间所谓的“协议拆迁”,直接决定了其能否主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拆迁补偿纠纷。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是不应当主导进行所谓“协议拆迁”的,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也完全不符合拆迁行为所制造出的客观事实情况。对补偿存疑就不要轻易签协议,这点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牢牢记住,谨防再陷入类似的刑事责任囹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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