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速看!证明不了这两件事,强拆损失索赔恐陷入大麻烦

导读:在征收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中,绝大部分举证责任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一方可以两手空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去法院立案、开庭。实践中,至少有两方面证据需要被征收人提供:一是自己是涉案房屋、土地的权利人这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是因强拆行为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浅析这方面的问题……

速看!证明不了这两件事,强拆损失索赔恐陷入大麻烦

【要点一:房屋、土地权利人所应持有的凭证】

若被征收房屋系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之一来证明自己获取补偿的主体资格:

1.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老一点的房屋多是“房屋所有权证”,新登记的则叫做不动产权证,即在确定房屋所有权外同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房承租人应当持有公房承租合同。实践中这一合同一般也表现为证书形式,直管公房承租一般由“房管局”(即今天的住建部门)提供合同文本,单位自管公房则由原单位提供形式各不相同的合同文本。

3.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系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证据。譬如若房屋所有权系通过法院的生效裁判获得,相应的判决书可作为被征收人主张权利的凭证。若房屋系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原房屋所有权证及户籍证明、公证处提供的证明均可作为证据。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通常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补偿主体资格。

在一些地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土地登记表等凭证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若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过交易流转,相应的购房转让合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凭证,当然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则是另一个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确实存在一些手上什么证都没有,但长期居住生活在被征收房屋中的人在确认补偿主体资格时遭遇困难的情况。在公房承租关系中,多表现为房屋的产权方否认存在承租关系。

此时,当事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

切记,在主体资格问题上未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前盲目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要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等诉讼将会使自己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大家一定要打有准备之仗,切勿急于起诉而忽视了证据的准备。

【要点二:强拆行为导致的室内财物损失,不能光靠“酌定”】

众所周知,强拆行为极易导致室内财物、机器设备等的损失。而一旦这些财物被埋压在废墟中而“毁于一旦”,举证就成了大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这里所说的强拆行为致室内物品遭埋压后毁损灭失,显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其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被推定或者证明的强拆主体承担。

但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无需举证而仅凭自行开列的财产损失清单获取行政赔偿。

实践中,在清单中罗列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大额现金甚至名贵宠物、植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当然不会也不应照单全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征收拆迁案件显然属于“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情形,但实践中强拆发生之前的评估仅针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而不会涉及室内摆放财物的价值。

故此,当这些财物被埋压而毁损灭失时,很容易符合“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形,最终赔与不赔,赔偿多少都要由法院依照前述原则酌情确定。

而酌定,即意味着法院不会直接采信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上的内容,而需要依据生活经验和常识进行判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4006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行政赔偿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在原、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损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准确认定损害事实,而不是简单按照原告的主张认定损害事实。

譬如被征收人家徒四壁且生活长期比较困难,却主张其床底下藏着的几十万元现金在强拆后不翼而飞,但在强拆现场的照片和废墟清理中却连现金的影子都没见到,这种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经验的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可知,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好固定证据的工作,在强拆强征发生之前及时对室内的贵重物品拍照、录像取证并整理好其发票、购买凭证等能够证明其价值的证据。

对室内贵重物品较多且又难以及时搬离房屋的,必要时可事先委托评估机构自行评估,为日后的索赔保留一份重要的证据。

小编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话不只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有效,在行政诉讼中也同样适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不需要准备证据。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才可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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