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拆除】房屋被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令拆除也不能忘了这样做

导读: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小编称,自家的房屋被纳入当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被当地镇政府告知将予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那么,这种理由真的可以导致住得好好的房屋被强拆吗?在责令拆除的同时,当地政府还应当做好哪些事情呢?当事人的权益又该如何最大限度地争取和保障?本文,小编就为大家解析此类环保名义拆除房屋的应对之策……

房屋被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令拆除也不能忘了这样做

【要点一: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可导致房屋被强拆】

小编首先带大家分析一下这类拆除、整治行为所依据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

于2018年1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有代表性的环保领域法律,其中的第65、66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的处置做了如下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此,该法突出强调两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影响的建筑,二是对已经建成的此类建筑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令其关闭或者拆除。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的确对关闭或者拆除此类房屋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就已经建造完成的合法建筑而言,原则上不应适用这一条款实施强拆。

【要点二:县级政府能否直接强拆“已建成”的房屋?】

那么,这类针对已建成建设项目的拆除行为能否由县级政府直接实施呢?是否需要像征收拆迁中那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也就是说,对于相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所形成的建筑,县级以上政府有权批准实施拆除或者关闭。

但对于已建成的房屋县级政府是否有权直接强拆,则应当考虑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规划、用地和产权证件等情形。

原则上,对于并非违法建筑的已建成房屋,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地方政府依据前述第65、6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拆,其也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严格程序,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强拆前公告等程序,否则其强拆行为也很容易涉嫌程序违法。

【要点三:关闭、拆除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对此类房屋的拆除给予补偿,但依据一般的行政法原理,若涉案房屋在建造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划定、公示,且其确系证照齐全的合法建设项目,行政机关根据环保领域政策要求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整治行动,理应对权益受损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这种情形与近期在各地频繁曝出的“违建别墅清理整治”行动有相类似之处。但需要强调的是,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建”,必须进行明确清晰的调查和认定,不应跳过最重要的事实认定环节单谈拆除后的补偿问题。

参考征收补偿领域法规所确立的原则,补偿仅针对合法的建筑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是不予补偿的。

鉴于并无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性要求,这类补偿通常远不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那般科学、细致,给予当事人在补偿方式等方面选择的空间通常不大,当事人很容易觉得补偿不合理。

小编建议广大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特殊的“责令限期拆除”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获取涉案项目及保护区的相关情况资料,严格判断其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争取在房屋尚未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搭建协商、谈判的平台,从而为问题得到更加圆满的解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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