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外嫁女”补偿安置处理6大原则,权威归纳出来了!

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农村“外嫁女”的补偿安置权益始终是矛盾纠纷最集中的点之一,且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其中关键难点,就在于司法实践中缺乏裁判此类案件的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案例时往往仅依据某一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甚至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处理结果更是千差万别。2020年2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行终1675号行政判决书(王小红诉商河县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就“外嫁女”问题的共性裁决思路进行了难得的梳理和归纳。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浅析这份经典的裁判文书。

“外嫁女”补偿安置处理6大原则,权威归纳出来了!

【要点一:“外嫁女”纠纷源自于传统风俗习惯】

判决书首先指出,“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也就是说,“外嫁女”所涉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纠纷之所以持续上演,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等“风俗习惯认知”。

嫁入某村的女性很容易被认为是“外(姓)人”,一旦其因故与丈夫离婚或者丧偶后改嫁外人(外村人或者城里人区别不大),村里人就很难认可其继续享有本村的土地、房屋和利益分红等权利。

故此,以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方式否定“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显然,上述矛盾引发的认知与现代法治“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相违背,更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相抵触。

判决书在随后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故此,在类似纠纷中,除非当地村集体、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涉案“外嫁女”存在已经在新的嫁入地享有了土地权益或者福利性购房政策,依法不应重复享受居住保障性质的补偿安置,否则法律将倾向于认可“外嫁女”获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要点二:“外嫁女”补偿安置待遇处置的6大原则】

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6大原则不宜在具体个案中全部机械套用,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去详加审查判断。

譬如若外嫁女系高校在读学生,其在求学期间将户口迁入了学校,但其仍以本集体的土地、房屋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那么“户籍第一”的判断标准也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去适度调整。

再比如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本集体实际生产生活,则需要妥善考虑其外出务工、进城就业的情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贵龙在原载于“法律适用”中的文章《实务研究:“外嫁女”纠纷:面对治理难题的司法避让》中就强调:

如“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标准,显然是借鉴了广东省“两地原则”的做法。

但“两地原则”当时就因性别歧视而引起较大争议。正如“汤孟孟案”二审裁定所言:“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政府在进行补偿安置时,对此也应予以充分考量。”所以适用该项标准时就要注意区分部分“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和实际在婆家生产、生活之间的区别。

同理,若外嫁女当真进城务工,其也很可能并不符合“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标准而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但显然村集体不应以此为由而粗暴剥夺其获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同样特别需要强调的还有上述原则中的第4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据此,仅仅依靠“少数服从多数”作出的本集体内部决议是不能剥夺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嫁女纠纷的复杂性。

小编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遇到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纠纷时要及时依法申请当地政府的调解、决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效保护外嫁女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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