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招商引资建厂,多年后被认定为违建,有补偿吗?

今天广州的一对夫妇(李氏夫妇)来所里咨询,他们家的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于是李氏夫妇就准备在此地建厂经营了。和政府签订合同后,当地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给他们,李氏夫妇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然后每年向政府缴纳土地租金。工厂一直经营的不错,但是15年的时候他们忽然收到了规划部门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李氏夫妇没有拆除,于是规划部门就将厂房强拆了。

招商引资建厂,多年后被认定为违建,有补偿吗?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少,李氏夫妇只是其中一个。本来是政府招商引资兴建的厂房,但是在进行违建查处时被认定为违建。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未取得相关建筑许可是否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没有规划许可证很有可能被划定为违建。

小编认为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违章建筑认定应该是法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2)对违建的查处措施有三种,一是限期改正、二是罚款,三是限期拆除。因此,即使是违建也不一定非得拆除;(3)无证不是认定违建的唯一因素,还应当考虑建成的时间以及无证的原因,像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政府作出的许可行为对于李氏夫妇来说应当是有信赖利益的。

招商引资建厂,多年后被认定为违建,有补偿吗?

接下来我们讲一下如何维权?《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据此,当事人可以有如下维权途径:(1)当事人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内,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一旦复议或是诉讼程序启动了,当事人就获得了维权的时间;(2) 无论是打官司还是复议,当事人都需要提供证明。《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了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有以上违法行为,一定要保存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企业主,因招商引资而入驻某地时一定要事先做好准备,虽然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问清楚,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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