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听证会】征拆中,我想要申请听证,怎么操作啊?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虽然我国法律赋予老百姓和政府协商谈判、签订补偿协议的平等地位,老百姓却并不知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想要正确维权,最基础的问题就是利用听证会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知情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听证?听证真的那么重要吗?被征收方什么时候能够去申请举行听证会?今天小编就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问题一: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方,因此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

问题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何时需要组织进行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拆中,我想要申请听证,怎么操作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问题三:听证应当如何举行?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此外,在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虽然我国法律赋予老百姓和政府协商谈判、签订补偿协议的平等地位,老百姓却并不知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想要正确维权,最基础的问题就是利用听证会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知情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听证?听证真的那么重要吗?被征收方什么时候能够去申请举行听证会?今天小编就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征拆中,我想要申请听证,怎么操作啊?

问题一: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方,因此被征收方应当明确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

问题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何时需要组织进行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问题三:听证应当如何举行?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此外,在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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