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征地批复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例如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时,就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那么,当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尤其是因征地补偿产生纠纷的,应当怎么做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征地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征地批复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征地批复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征地批复违法的,征地批复是可以撤销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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