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规范拆迁:征收若达不到6点标准,农民有权拒签

从实践来看,农村常常成为违法征收的重灾区,拆迁方仗着农民朋友不懂法,大行违法拆迁之事,不合法的征收主体、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严谨的拆迁程序等等。事实上,《土地管理法》与其他有关政策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的》的实施,更是进一步的规范了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朋友的重大利益,因而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稍微动一点歪心思,就会使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拆迁带来的结果就是越拆越穷。为了更好的维护利益,被拆迁人自身也要学法懂法。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如果说遇到了征地拆迁一定要知道,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征地拆迁达不到五点要求,农民可拒签。

新《土地管理法》规范拆迁:征收若达不到6点标准,农民有权拒签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征收

连宪法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一部法律给出明确的解释。

征地拆迁领域的公共利益,曾由国务院590号令给出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解释,但长只限定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由于“公共利益”界限模糊,它常常成为农村征地拆迁中糊弄百姓的一个借口,实践中征收方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总是过于宽泛。如今,这6项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修改完善,总结进了2020新的《土地管理法》,它们分别是: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公共利益的明确,可以有效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也让农民在面对违法征地拆迁决定中,有了强力的法律维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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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国务院、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文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而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要注意的是,部分审批权限国务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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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告

首先需要大家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实施征收的主体,这一点年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第47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正式实施之前,县政府要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调查情况向被征收村民和村集体公示,征求村民的意见。如果在征收中,村民并未见到征地公告那么这就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实践中,有地方是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一起公布的,所以村民要注意一下,如果只有土地征收公告而没有补偿方案公告的话,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村民可以依法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对于已公布的补偿方案,若村民对有异议,可以要求征收方举行听证,且征收方也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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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要先给补偿,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村民搬迁。实践中常有要求先拆了房再谈补偿,大家要知道这些行为首先是违法的,更重要的是不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需保障村民选补偿方式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因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的村民是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要安置房或是要求他们提供宅基地。征收方不能剥夺被征收村民的这一选择权,实践中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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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补偿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拆迁实践中中,因为距离商品住宅区较远,补偿价格往往由拆迁部门一刀切说的算,因此农民的权益也往往受到侵害。

须知,农村拆迁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大前提,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则是补偿“公平合理”的标尺,如果拆迁后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被影响、越拆越穷,那么被征收村民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建议尽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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