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不满意补偿标准,拆迁户一味拒签管用吗?将可能迎来怎样的结果?

由于征收补偿费用偏低,拆迁反会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很大一部分群众并不愿意签字去配合征收拆迁,这也成为拆迁过程中最直接的引起纠纷的导火索。不过,百姓拒拆并不意味着拆除就不会到来,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项目本身就具有强制性。显然,拆除房屋是征收方势在必行的行动。对于不配合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拆迁方会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

拆迁户拒绝签字,拆迁方或会对房屋采取这些措施,多注意

一、申请司法强拆

强制拆除,这是现阶段征地拆迁过程中唯一合法的强拆手段。征收中的司法强制执行主要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征收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法院下发《强制执行裁定》,后由法院的相关人员执行房屋的拆除行动。

这种强制性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也需谨记该行为的实施有必要的前提,有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而实践中,部分征收方通常并不能找出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有力依据,这就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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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强制拆除

虽然被征拆人不同意签字,但有拆迁方为了减少补偿的给予、降低拆迁成本或者是为了赶工期,还是会提早动拆,在没有经过任何被征拆人同意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 “非法”主要表现在没有经过法院或有权机关下发强制执行文书,行政机关、拆迁公司或建设单位或村委会组织把房子给强拆了。

非法强制拆除可以说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侵害较大的、最直接的拆迁手段,被征收人很有必要掌握应对它的一些维权技巧,比如在强拆前就要做好贵重物品转移的准备,发生强拆时第一时间报警,期间注意收集证据,事后及时提起法律诉讼。

法律明文禁止非法强拆行为,并有相应的处罚条例。但非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也是无可挽回的,即使对相应人员有处罚,也弥补不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损失。因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可能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非法强拆,必要时需求警察与律师等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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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偷拆、误拆

偷拆、误拆,从本质上来讲也是违法强拆,只是在实践中于拆迁方而言,这两种方式相对于直接非法强拆,其责任稍微要轻一些,但对被拆迁人来说,依然是重大的财产利益伤害。

误拆的话,一些地方责任人员是会承认其错误的,这对被征收人至少能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有效维权的可能性更大。而偷拆,是很难找到责任的承担者的,被征收人此时的损失除了房子本身的利益,还有征收拆迁的补偿利益。

因此,还是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可能保住自己房屋。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拆迁期间要注意家里留人,或是安装摄像装备。实在保不住房子,必要的拍照录音摄像等证据也要记得收集保留。

四、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再以拆违的方式强拆

征收方惯用这种招数,其目的一是节约拆迁成本,二是提高拆迁效率。但这种方式对被征收方来说同样损害较大,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意味着强拆或是低补偿、无补偿。

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点就在于“违建”的认定。征收方认定的“违建”或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建,一些因为历史因素、制度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无证的,这并不属于违建。如果能确定被征收人房屋不属于违建,那后期维权才能取得较大的主动权,也才能争取到应有的补偿。不过确定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涉及全面的法律知识系统,也涉及大量的拆迁实践经验积累,并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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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拒签后一定不要消极无作为,被拆迁人应主动出击来维护自身权益

1、主动出击寻找增加补偿的可能

暂时不签并不代表永远不签,如能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及早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对双方来说是皆大欢喜。因此,在拒签不合理协议后,被拆迁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为增加自己的谈判筹码、搭建有利于自己的谈判平台做准备。被拆迁人这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收集与拆迁项目有关的信息,找出拆迁方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证据,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借助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裁判结果确认拆迁方行政行为违法,向拆迁方施压。

实践中,当维权进行到这一步,拆迁方可能会积极提出与被拆迁人重新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此时情势相较之前会更有利于被拆迁人提出利己的补偿条件。

当然,被拆迁人必须要能够真正抓住拆迁方的“痛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被拆迁人可以在搜集证据、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前多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让律师帮自己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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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遇逼迁侵权要勇于依法维权反击

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后,拆迁方往往不会一直被动等待被拆迁人出招,而是会主动做出更多逼迁行为来使他们妥协,实践中最常见的主要有这三类。

第一类是断水、断电、断路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要主动收集证据,先借供电、供水合同关系向供电供水公司提出恢复供水供电要求,如果供水供电公司拒绝复供的,被拆迁人可以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同时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和电力、水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

与此同时,被拆迁人也可以在供电供水公司的配合下,收集水电供路毁坏的相应证据,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义务,并在警方的调查下收集断水断电断路与拆迁方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针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第二类是以被拆迁人亲朋的工作、学业等为要挟的“株连式逼迁”。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搬迁,拆迁方往往会借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或近亲朋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向其施压,提出被拆迁人如果不签字搬迁,就影响其工作或就学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强调,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此时被拆迁人可以保留在工作或学业中遭到威胁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举报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制止拆迁方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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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直接向被拆迁人施加暴力、胁迫行为。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过被不明身份人员尾随、被堵锁眼、家中被投掷砖头杂物的情况,甚至有被拆迁人或家人遭遇过人身伤害或者绑架要挟。

遇到这类情况,被拆迁人要视情况灵活处理。如果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的,可以先妥协签字,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尽可能保留一些相关证据,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针对受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启动维权法律程序。

总之,国家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逼拆”,被拆迁人要善于并勇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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