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流程】农村征地一定要走的11大流程!农民注意了,缺少一项就可拒绝签字

现如今农村征地的现象已经越发普遍,但是对于村民来讲对征地的程序还是很模糊,2019年最完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违反其中一项可拒签。但有一点要能够清楚,若是你对补偿采取的形式很满意,可以签署安置协议,腾房交地。对于这样的情况说明自身的征地工作就结束了。

农村征地一定要走的11大流程!农民注意了,缺少一项就可拒绝签字

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征地公告前言”,为什么这么形容呢?为什么不是征地公告呢?其实就是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在此之前先告知一下村民,这个公告一般会讲明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形式,安置流程等。在公告讲明之后,只要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情况下出现此种问题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助,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口中常常叙述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的流程不是很明确,有的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哪怕是是村里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不发布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自己在哪里瞎猜。在征地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对于征地具体从何时开始也不清楚,更加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常常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很明显表现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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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在此期间就是对房屋大小,宅基地的大小确定你家被规划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范围,面积等一些具体情况调查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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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形式,安置流程等,这些与被征收人自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提起听证,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那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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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结论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形式、安置方案流程,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和手续,依法拟定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报请同级的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组织行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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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对于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查明。材料齐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流程已经经由确认,市县人民政府也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如果需要让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以后报请国务院同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理查明。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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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布征地公告

项目依法经过批准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收到方案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征地公告内容涵盖情形:

1、征地批准机关是谁?、批准文号是什么?、何时批准的?和用途是什么?;

2、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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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于补偿登记,其实是指对于那些享有补偿安置政策的人,让他们进行登记。对于此种情形,但是对于这些政策可能会出现一些限制,比如出嫁的女儿、新生婴儿、上门的女婿等等,对于这些把他们称之为空挂户。具有这些情形是不具有享受安置政策的权利,还有对于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具有这些情形的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补充学习,若是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中的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已经审批通过的征用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查询核对,与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形式以及安置方案流程,在被征收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对于公告内容被征收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到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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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地的补偿形式以及安置方案流程公告是经由市县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容涵盖:

1、集体组织被征用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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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举行听证

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自身的利益能够有所保障,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有权利的人对征地补偿形式、安置方案流程有不同想法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在公告期间内只要农民提出了听证要求的,那市县国土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方案公告期间届满之后,被征地的人对此方案没有其他要求或者经过完善,将已经征求过意见的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同意,还要报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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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在方案通过批准以后,进行拆迁的工作人员就要跟被征地的农民进行拆迁征地协议签署,使得整个征地工作进入实行阶段,在这个实施期间,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要进行多次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协商,从根本上讲基本上就是政府为单价的主体方,不管补偿是不是严重的不公平,政府都很难让步提高补偿,因此,在这个特殊阶段,如果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出复议,严重时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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