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的生存之道,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轻易的剥夺农民的承包权。即使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也应当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4条规定依法审批。

  而且项目还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和计划,同时也要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除此之外,在征收过程中,还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简而言之,就是征收方在征收之前需要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还要将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向被征收人依法公开,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相关事项有异议,要组织听证会等,并且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关于补偿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关于区片综合地价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强调,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中称,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每三年调整 或是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辖市政府等部按规定调整公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通知中还明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这则通知,很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虽然此规定中明确指出,被征收人的土地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部门要足额支付到位,但是实践中却仍然有未给予补偿就进行土地征收的,那么这种情况合法吗?

  《土地管理法》第48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原有生活水平或是要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明确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地方发布的这个通知,这关系着被征收农民的权益

  因此,未给予征收补偿就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绝征收行为。拒绝之后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反映,当然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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