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强拆这8类房子后果不堪设想!暴力强拆,可追刑责!

违章建筑拆迁为什么绕不开历史原因?

这个题目其实很大,但是确实在违章建筑拆迁当中遇到比较多的,特别是江苏、浙江、上海这一带,现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强拆违章建筑活动。

浙江比较有名的就是“三改一拆”,旧社区旧厂房之类的进行一定期限内的强制拆除,并且拆除起来行为比较野蛮暴力,甚至太过于直接,更甚者拆迁不通知企业的当事人也不通知相关的家属。

有些地方房屋是租赁的,拆迁的时候根本不通知房东和承租户,直接在某个时间点去强拆。或者通知了拆迁但不是以法定方式通知的,而是以口头形式告知“某某日要过来强拆房屋”。

这样就让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企业房屋的所有权人都感到很诧异,为什么忽然间说我的建筑是违章建筑呢?为什么以前没有呢?为什么我在建设的时候没有呢?为什么这个时候忽然间提起存在违章建筑问题呢?

违时的主流观点绕不开建筑的历史形成原因,那么怎么样的历史原因才会导致违章建筑的最终形成呢?

强拆这8类房子后果不堪设想!暴力强拆,可追刑责!

一、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楹庭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建。

2008年!2008年!2008年!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三、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四、政府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五、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1986年!1986年!1986年!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六、从政府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政府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七、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八、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楹庭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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