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他们家房是违建,不强拆就不错了,怎么还能补偿300多万元?”

“他们家的房屋本就是违建,不强拆就不错了,怎么还能补偿300多万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拆迁补偿案,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经调查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他们家房是违建,不强拆就不错了,怎么还能补偿300多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新泰市某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村民徐某自建自营的二层小超市在拆迁范围内,经评估价值173万余元。2011年12月,村委会与徐某根据前述评估价值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分期付款,并约定在支付完毕前按月利息1.5%计息。

此后,因部分款项迟迟不到位,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村委会败诉,村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村委会支付徐某本金及利息230余万元;同时规定,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5月,村委会向徐某支付89.5万元。同年10月,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扣本息210.8万余元,根据此前村委会提供的单据表明徐某已取得现金45.3万余元、安置房屋一套价值33万元,除去缴纳法院执行费2.3万元,至此,徐某共因此次拆迁获得376万余元。

此事在本村传开后,民情关注度很高,群众反映强烈,村委会于今年1月向新泰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受案后,新泰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组织骨干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审查原审卷宗材料,发现原审判决并没有错误,但是结合举报内容,却发现了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依据土地使用证作出的价值评估,有群众举报说徐某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举报内容属实,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依据就没有了,原先的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经过调查走访村委会和徐某周围的邻居,办案检察官查明了土地使用证的真相,涉案房屋价值评估依据的土地使用证是徐某20多年前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的证,该房屋已经拆迁并补偿,徐某自建二层小超市是无证建筑。

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遂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形成一致决议后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指出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是依据其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得出的结论,评估房屋依据的产权证不符实,所以村委会与徐某签订的协议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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