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征】从新《土地管理法》看“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与相对应维权措施!

2020年的年初似乎并不太平,先是从去年烧到今年不灭的山火,后是肆虐到现在还没有结束的冠状病毒,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致命,并不会影响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而土地才是农民朋友们生存立命的根本所在。

依据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批租务必遵照严苛的程序流程,要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此外依据农村征地的特性(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要求面积的不同逐级汇报审核。

但在实践中多数的地区部门默许甚至纵容违反商业用地占地规定,擅自开设和扩张经济开发区,随便调整土地资源规划及其违反规定侵占基本农田,损害老百姓权益不用说,还威胁到农民生存的根本。

一般来讲,只有地方政府获得了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后,才有权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行为,否则便是先斩后奏的违法行为。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赶项目进度,会违背法定程序,未经报批就征用农民土地实施建设。即使事后取得征地批复也属程序违法!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农民朋友们应怎么维权呢?

从新《土地管理法》看“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与相对应维权措施!

今天,就“未批先征”这一违法行为作出解答。

一般情况下,“未批先征”是绝对的违法行为,极大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若撤销“征收土地”的相关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比如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展建设等,法院是不会直接撤销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5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的裁判精神,当案涉土地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时,法院会在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责令行政机关补办征收土地手续,一并对拆迁户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出现“未批先征”情况时,农民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维护。

新法中,为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土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

简单来说,拆迁方要经过拆迁户的同意,才能履行后续的报批程序。

这可以促使拆迁方积极与拆迁户进行谈判,防止有些拆迁方在拆迁户拒绝领取低额补偿金的情况下,通过办理提存手续继续补办征地手续,让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除此之外,新增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效杜绝有些拆迁方滥用“未批先征”后补正程序的手段。

拆迁户也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通过质疑征收项目自身的合法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法修改后,征地维权的策略和方法也有了一些改变,更具专业性。

遇征拆,不要慌,征拆律师来帮帮。法不通?理不讲?你看法院讲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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