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程序】乡镇政府在强拆过程中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强拆中乡镇政府的权利和影响力大,以及作为弱势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面临强拆,我们需要注意乡镇政府的哪些方面。

首先“法无授权即禁止”我们要清楚法律对于乡镇政府对于强拆事项是否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此款法条我们得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如果您的房子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有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乡镇政府就有权据此拆掉您的房子。更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让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并非必须再通过司法认定。

其次,我们也要重视强制拆除前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们进行维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大致程序为调查核实、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除了整体更需要关注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明的认定法律依据、认定主体以及是否有写明救济途径。这对于撤销强拆文件都是很有必要的。而一般我们只有对于这两种才能提起诉讼,因为这些具体影响到了我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另外的个例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为关乎到老百姓一生的心血,法律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较为严格,也较为明确。在实际生活中也出现“拆违促拆迁”、“无前置程序即拆除”的不合理行为出现。但也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被认定“违建”进行拆除,这也是考虑到历史、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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