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2020年拆违,这6种房屋被认定违建,不予任何补偿,试问公平吗?

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总是伴随着征地拆迁,从最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公平的,人们已经安居乐业十多年了,生活管理没有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来做相关的鉴定和处罚,申购人注意了手续,认定房子是非法建筑,强迫拆迁,只有很低的补偿,甚至没有补偿,这真的公平吗?

不可否认,农村地区大量房屋缺乏文件和程序,但这并不完全是当事人主观行为和主观意识上的一个错误,有些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在建设的时候,错误的地方不是人,住房建设不容易被视为违法建筑。而大多数普通百姓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难反驳收藏家的说法,所以房屋赔偿要么是肆无忌惮,要么根本得不到一分钱。今天,我想揭露一下收藏家的一些战术,并直接打击他们在实践中所犯的一些错误。

2020年拆违,这6种房屋被认定违建,不予任何补偿,试问公平吗?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不能用现在的法则约束过去的行为,是不应当予以追究违建责任的。所以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二、《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三、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 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 其次,猪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2020年拆违,这6种房屋被认定违建,不予任何补偿,试问公平吗?

四、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房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房屋既然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续,都说明了对其土地用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许可,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其证件。从办案实践中来看,这类房屋是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五、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正常合理补偿。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六、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即使确实是非法的,也不能随意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拆迁实践中,处理一些非法建筑物的征用者的做法往往过于随意,直接将其拆除,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是非法建筑,也不是说拆迁必须采取法律程序,如果到处的建筑物都可以随意识别和拆除,那么各方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20年拆违,这6种房屋被认定违建,不予任何补偿,试问公平吗?

因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做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相对人的损失扩大,行政机关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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