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拆迁条件】2020年法律规定:不能只征收不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

拆迁信条: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只给予不公平不合理之补偿,也不能将补偿问题进行不合理的拖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2020年法律规定:不能只征收不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

解读:何为“公平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是“公平补偿”原则的由来。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拆迁户进行了特殊保护。那么,“公平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今天为大家详解“公平补偿”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条“黄金规则”,《征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则。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征补条例》第27条第3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未经补偿,就被暴力强拆,显然违背了这一条规则,也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重要依据。

2020年法律规定:不能只征收不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本案中,王女士正是得益于这一条规则,及时了解了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公开时间,在维权中占据了主动。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征补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2020年法律规定:不能只征收不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

律师寄语:

事实上,除了上述拆迁规则外,法律还赋予了拆迁户多种维权途径,包括房产评估、政府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的理念。

不过,律师想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实践中也不能滥用这一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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