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自管公房遇拆迁,应当如何补?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近日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事情的起因是2016年张某钢与妻子离婚后,租住其姐姐女儿的房子,户口也寄搭于其姐姐处。经调查走访,张某钢常感叹家庭不幸福,生活不如意。张某钢在西秀区柴油机厂工作时分到一套40平方米自管公房,为自管公产承租人,2016年列入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张某钢还申请了套公租房,未获得。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8时38分,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后来张某刚因为仇恨社会,在7月7日12时12分,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先是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导致公交车上,包括张某钢在内21人死亡,15人受伤。

自管公房被拆迁,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是张某钢采取极端行为的诱因,但是个人生活中的不如意或不公平,绝对不是他可以谋害21条生命的理由,在此我也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对待,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去维权,联系律师了解情况,通过正当程序去维权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今天在这里我就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自管公房遭遇拆迁时,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才酝酿着公房拆迁过程中所必然导致的权益纠纷。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因为拆迁实际影响了承租人的居住和生活,因此也要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下面我们就简单分析一下承租人的补偿权益。

第一,自管公房拆迁补偿一般是按面积1:1去赔付,但具体赔付标准还需参考当地政府拆迁公告赔付标准。

第二,自管公房如果被拆迁,除了给予居住人补偿款之外,重点还需对该公房房产所有人以及该公房所属单位进行补偿。

第三,自管公房拆迁,一般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办法有以下方式:1、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该公房承租人进行住房;2、直接给予该公房承租人补偿款,具体给予多少补偿款,还是得看该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不过前提还是要能保障该公房承租人的居住问题。

另外需要我们注意的一点,原本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在实践中我们还会经常遇到承租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例如公房承租人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但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遇到这种情况各地处理政策依据不同,各地处理方式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去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想提醒大家,各地保障自管公房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同,在实际案例中也很多问题和争议,在这种复杂得问题中连专业人士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弄清,所以如果大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免错过最佳维护利益的机会。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