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想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先看看是不是满足这两个条件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开始前必经的一道程序。征收方要通过这道公告程序,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位置、面积、时间、补偿安置信息和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因此咱们说如果征地时没有见到这项公告,那么征地程序是存在问题的。

反过来,如果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就代表征地一定没有问题吗?本文小编就借最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判案例,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并进一步解析起诉征收土地公告的可行性问题。

想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先看看是不是满足这两个条件

【案例前情简读】

谢先生等10人是S省L市某村的农民,各自在本村拥有面积不等的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等。2013年,L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谢先生等10人承包地、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

谢先生等人不服该征地行为,经过了解他们发现,L市政府在发布这份征地公告时并没有经过上级政府的征地审批,也没有在公告中依法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在律师的帮助下,谢先生等10位农民朋友到法院针对该征收土地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想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先看看是不是满足这两个条件

【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原因主要是这两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谢先生等10人的起诉。审理中法庭认为,征地行为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而谢先生等10人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针对征地行为合法性问题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谢先生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谢先生等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原裁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提出,L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仅仅是对征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告知,实际上并没有影响谢先生等村民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满足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没有原告资格、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因为这两个原因,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谢先生等村民的诉讼(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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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翻转案情,律师为你做解说】

一、二审法院驳回谢先生等村民诉讼(上诉)的原因,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明白,小编简单给大家做个解释。

  • 首先来说一审法院提到的“原告资格”问题。

大家对咱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度应该都有基本的了解。简单来说,村里的土地一般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手里,而不是某个人手里。村民只能通过承包、申批等途径从村集体那里取得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等。换句话说,这块地不管个人用多久,归根结底地都是属于集体的,个人只能用,不能“卖”。

一审法院正是因为这一点,没有承认谢先生等村民的原告资格。那么问题来了,谢先生等村民真的因此没有原告资格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知,谢先生等人的原告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 再者来说一说案涉《征收土地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从理论角度来说,我们一般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抽象行政行为”,管的是大范围;另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用通俗的话来说,只有某个行政行为只影响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才可以起诉。(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还需要大家有针对性地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

从法律依据来说,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征地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方可进行;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在本案中,L市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土地公告中并没有这些内容,实际上该征地项目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未批先征,并且该征收土地公告载明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合以上的分析和法律规定来看这份公告,一来它的指向很明确;二来它的违法性实际上导致了谢先生等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谢先生等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纠正违法的土地行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指令S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想起诉征收土地公告?先看看是不是满足这两个条件

最后,通过这则裁判案例,小编提示农民朋友们,在针对征地拆迁相关事宜提起行政诉讼时,大家也可以先看看自己是不是满足这两点条件,进一步确认自己该如何着手启动维权法律程序,有助于避免在碰壁时丧失信心,又可以帮助大家找准发力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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