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盖章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的征收情况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市政府新增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征收计划。

项目单位持市政府下达的市区房屋征收计划批复,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二、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依据征收计划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意见。

(二)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或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三)涉及到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专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

(五)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征收申请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所处的行政区域,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并办理房屋征收委托手续。

四、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征收范围批准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征收预告。征收预告发布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以上相关资料备齐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下达通知市直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确定时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列入房屋征收成本。征收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再进行财政核算,多退少补。

征收预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持市政府下达的市区房屋征收计划批复及有关材料协调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严格区分违法建筑、合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以作为实施补偿的凭证和依据。

七、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一)组织市场价预评估: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代、建筑类型等分别选择若干“标本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以确定各类建筑补偿价值的市场价格,概算房屋征收补偿经费。

(二)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方案。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建设房屋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并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拟建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以确定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八、拟定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进行综合平衡。

(三)公布方案,征求意见:各级政府应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各级政府要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情况进行公布。

(四)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报请本级政府讨论决定。

十、组织补偿资金到位

本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征收补偿专项账户,并负责筹集、督促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级政府征收部门要将本级政府征收决定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各级政府按程序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进行拍照存档。

(三)征收决定备案。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二、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十三、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受委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进行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十四、解决评估结果异议

(一)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收到书面申请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申请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张家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搬迁

(一)诉讼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补偿,但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照法院裁决执行。

(二)申请强制搬迁:被征收人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征收房屋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拆除公司实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携带被征收房屋的汇总情况:征收范围的具体门牌号、房屋产权权属、面积、地址、户数等情况,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市直房地产登记部门下达房屋征收灭籍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征收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十九、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区房屋征收部门须建立、健全、妥善保管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环节的档案,以作为进行检查、查阅、核对、监察、审计等有关情况和数据的基本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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