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拆迁我们应该怎样对待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就需要面临比较多的问题,面对不同的问题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例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强征强拆等,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那么面对房屋拆迁我们应该怎样对待?

一、面对房屋拆迁我们应该怎样对待

1、征地拆迁给的补偿过低,我们应该怎么办

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

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

征地: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30倍。

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合理的前提是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被征迁人遇占地或拆迁时,首先关注的是补偿标准或怎样才能提高补偿,而补偿的提高需要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占地的合法性。

不错,被征迁人并不关心项目合法性,而是合理的补偿。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使用技巧和方法,从项目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入手,通过彻查各环节实体与程序的违法,让对方主动给予合理补偿!

4、如何判断项目占地是否合法

任何一个合法建设项目从无到有、从立项至竣工需要经历一系列法律程序,相关流程及审批环节与咱们征地拆迁人有关的就可能达到几十个,比如一个项目要建在集体土地房屋上,最起码得经历立项、规划、征地后才可能走到拆迁及补偿环节,单从征地环节,没有征地前的告知、报批材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土地承包人或房主签字与听证程序就可判断征地程序违法。事实上,各地大力宣传的大部分重点工程都是违法建设的。

5、向被征迁人发放过书面材料项目用地就合法吗

一个合法工程,要做到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去办理相关审批,现在的政府或开发商都等不及,一个项目做到100%合法非常难,所以,不要认为政府出面的项目就一定合法,占地拆迁都是政府的行为;也不要认为重点工程就合法,高速公路铁路也有很多不合法的,国土资源部的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占地,仅国家级重点工程就占40%以上,如果算上地方的重点工程,那该有多少?重点工程往往自以为有重点工程的护身符,便感觉违法也有了底气。不能仅凭发放给被征迁人手中的几份材料就认定占地合法。

即使说真的有批文,也要认真研究真假,是否是你这块地的批文,根据本人的办案经验,征地批文张冠李戴者有之、少批多占者有之、未批先占者有之;还有明明需要6个方面批文(如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评估、拆迁许可等等),才具备3个。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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