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正确流程!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迟迟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有可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又是怎样一个流程呢?
首先,申请强制执行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主要的法律依据。由此也可以知道,向法院申请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执行,是有很严格的程序的。首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但如果是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等机关明显是不适格的。除此以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前提。

其次,征地应当有合法的批复。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报批。

再次,“两个决定”的公告及登记。“两个决定”是指征收土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土地行政管理部分在进行补偿安置公告后要及时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制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最后,也是最最重要的一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如果没有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此决定中载明相关内容,那么显然也就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以上说了这么多,小编为大家准备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可以一目了然。如下所示:

土地征收的合法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报批)——两个决定(方案)的公告——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开展征地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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