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被国家征用,征收农民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款?在确权过程中,去世的村民还能够获得土地吗?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又该如何解决?

  一、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三、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